瑞华研究丨问题2-3-20(获批税收优惠的企业对于可退回或可用于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已纳税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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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20(获批税收优惠的企业对于可退回或可用于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已纳税款的处理)
问题:
获批税收优惠的企业,对于可退回或可用于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已纳税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
A公司正常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后,申请到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从其首个盈利年度起算),对于以前年度已交的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退回,二是留抵。两种方法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留存备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有关的证据资料,相关资料表明企业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申请当期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若企业以前年度由于资料准备不充分,无法确定是否满足优惠条件暂按基准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取得证据后申请到以前年度的优惠税率的,对于以前年度已交的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退回或留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
1、如果对以前年度的已交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后予以退回的,则企业获得了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所指的当期所得税资产。企业应按预计可收到的退税款,借记“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贷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如果对以前年度的已交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的,则企业首先应当对未来的抵免期限内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作出谨慎、合理的估计。在确保在规定的抵免期限内可享受到抵免利益的前提下,企业应将未来可享受的抵顶应纳税额的金额,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扩展及学习笔记: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如果对以前年度的已交所得税,予以退回则借记“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如果是抵减则先考虑对未来的抵免期限内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作出谨慎、合理的估计,企业应将未来可享受的抵顶应纳税额的金额,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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